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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图书馆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年10月20日 00:00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

近期,我们发现有个别读者在图书馆厕所内、回廊上、楼梯间吸烟的现象,并引发了垃圾桶着火冒烟,给图书馆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图书馆是人员密集场所,图书资料又是易燃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图书馆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馆内任何地方都不准吸烟,在图书馆吸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加强图书馆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保障读者生命和图书馆财产安全,现重申:图书馆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违反者,上报相关部门按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图书馆也将出台相关安全巡查制度,各部门划片管理,馆领导定时巡查,切实加强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