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书馆除密集书库的图书实行闭架借阅外,其余书库的图书均实行开架自助借阅,南北两馆通借通还。
二、读者一律凭本人“一卡通”或手机二维码自助借阅图书,不得借用、盗用或伪造他人校园“一卡通”借书。
三、读者在自助借还机办理借还手续,并确认借还记录的准确性。
四、书刊借阅册数和期限:
(一)在校师生限借30册,借期60天。其他读者如继教学院短训班学员等,每人限借5册,借期60天。
(二)读者所借图书应如期归还。如有逾期未还图书,必须还清逾期图书并按第五条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借书,否则暂停借书。
(三)读者所借图书到归还期限时,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还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每册图书限续借一次,每次续借期限为60天。
五、逾期滞纳金:读者所借书刊超过外借期限而未归还者即为逾期。逾期书刊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超期的天数计滞纳金,滞纳金每册每天0.2元,累计计算。
六、遗失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流通部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偿。
(一)赔偿原书: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并须缴纳10元图书加工费/册。
(二)赔款: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并须缴纳10元图书加工费/册。多卷册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1.中国大陆出版图书
(1)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5倍;
(2)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
(3)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年份差(即当前年-出版年的差额数)。
2.外文书
(1)原版书:按原价×5倍;
(2)影印书:按原价×3倍。
3.读者在赔偿后一个月内如找到了遗失的书刊,可持找回的书刊和赔偿收据到本馆有关部室还回原书刊,同时办理退款手续。
七、损坏赔偿:
(一)轻微污损、圆点批注,但不影响流通使用,按该书原价赔偿,不足5元的赔偿5元,原书归图书馆所有;
(二)严重污损影响流通使用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三)凡撕页、裁割或挖剪者,应由读者赔偿同版原书刊,并外加罚金20元。若无原版书刊赔偿,则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翻倍计算,由本馆作出通报批评并通报学院及学工处;
(四)污损、丢失图书条码赔款5元,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性防盗材料者,可按“偷窃图书”管理规定进行重罚;
(五)损坏和遗失的书刊同时有逾期的应缴纳超期滞纳金。
八、偷窃处理:
(一)凡偷窃本馆图书、期刊、非印刷型等各类文献,除追回所窃文献外,对当事者予以下列惩罚:责令书面深刻检查;馆内或校内通报批评;通报所在主管单位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并报请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遗失图书”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偷窃他人借书证者,将处以校内通报批评;通报所在主管单位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并报请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利用该借书证所借文献按本条第一款“偷窃本馆文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利用非本馆库藏文献偷换本馆库藏文献者,除追回全部文献外还须按本条第一款“偷窃本馆文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九、违章用证:
(一)违章使用他人“一卡通”,但又不属于偷窃他人“一卡通”者,本馆对双方批评教育。
(二)继续使用已办理挂失的原“一卡通”者,除责令书面检查外,还对使用原“一卡通”所借文献按“一卡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其他违章处理:
(一)污损、毁坏馆内设施按本馆有关规定赔偿;
(二)读者若在本馆违反校规,另行按违反校规有关条款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处罚。对不听劝阻者本馆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十一、本规定适合于所有来馆借书人员。
十二、本规定由本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