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为了保护本馆馆舍和公共财产,使本馆职工和读者养成爱护馆舍及公共财产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二 . 凡为履行本馆职责而配给的房屋均为本馆馆舍。凡本馆印刷型和非印刷型文献,流通阅览设施,业务工作和行政办公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现代化设备等一切为履行本馆职责所配给的设备均属本馆财产范围。
三 . 馆舍内所有房间,均应由图书馆办公室统一分配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业务工作和行政办公设备亦由馆办公室统一配给,造册登记;不得擅自挪用,私自调换。
四 . 本馆职工对所配给的房间和财产负有保管和维护责任。二人以上共一房间者,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丢失,损坏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连带责任;若责任在读者,应由所在部、室主任和当班职工查办。
五 . 任何人未经馆领导批准,不得在馆舍和财产上打眼、钉钉、张贴;不得做拆卸、改装以及其它一切有损馆舍和财产完整、美观、整洁的行为。
六 . 本馆职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任何人不得随地吐痰,乱抛垃圾。
七 . 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财产赔偿,情节较严重者,还应作书面检讨。情节严重而又不接受劝阻、批评者,将给以重罚,直到送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八 . 对维护本馆馆舍和公共财产有功人员,本馆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呈报学校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