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护国家财产,提高财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 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 , 惩罚偷盗国家财产的行为 , 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本馆文献,流通阅览设施,业务工作和行政办公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以及图书馆现代化设备等一切为履行本馆职责所配给的设备,均列为本馆财产范围。
三、本馆职工未经馆长或部门领导许可,或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读者或其他人员未按本馆制度规定办理出馆手续而私带本馆财产出馆者,均属偷窃行为。
四、对有偷窃行为者,本馆按下列条款处理:
1、偷窃书刊者,按本馆《书刊外借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2、偷窃其它财产者:
(1)财产在 5 元(含 5 元)以下的,赔偿 50 元;超过 5 元的照原价 10 倍赔偿;
(2)通报批评:除校内通报批评外,进修生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学生通知家长;
(3)停止借阅文献一年;
(4)偷窃情节严重而又态度恶劣者,送交校保卫处按相关法规处理。
五、对为保卫本馆财产而与偷窃者作斗争的有功人员,本馆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其中贡献突出者,将呈报学校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