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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外借规则
时间:2017年10月12日 00:00 作者:项峻求 点击:[]

一、为充分发挥馆藏文献的效益,方便本馆读者借阅图书,保护藏书及其设备的完好无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馆读者必须遵守校纪馆规,爱惜书刊资料。如有违章或损坏,除批评教育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赔偿或处罚。

三、本馆读者均可凭校园卡借阅本馆流通部总书库开架图书,也可以在阅览室、参考咨询室、电子阅览室(根据功能的不同各室有对应的读者对象要求)使用。

四、借书证办理和管理

(一)借书证办理

1、本校师生员工凭校园一卡通直接借阅,无需办理借书证。

2、校外读者:校外读者办证按《华东交通大学图书馆校外读者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3、馆际互借:凡我校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如需到本省其它高校图书馆借书,可凭本人工作证和校园卡来馆办公室申请办理省高校图工委印发的通用借书证;持通用借书证的本校读者到省其它高校图书馆借书应遵守通用借书证有关规定和该馆的规章制度。

(二)借书证管理

1、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委托他人使用。如发现使用他人借书证,本馆工作人员有权扣留该借书证,并按“违章用证”或“偷窃他人借书证”规定处理。

2、借书证应妥善保管,倍加爱护,不得涂改,不得损坏。如属人为损坏或污损严重,影响计算机规范管理时,原证作废,读者应办理补证手续,补证费用由读者承担。

3、校外读者不再使用本馆借书证,一律要到本馆办理校园卡或借书证注销手续:首先应还清所借的全部文献。在还清所借全部文献后,本馆收回借书证并当读者面注销。读者交纳的押金,由本馆负责退还。

4、补办借书证:

(1)读者借书证若遗失或因污损严重无法使用而被作废,必需到本馆流通部补办借书证。 遗失借书证的读者在发现借书证遗失时,应首先到流通部办理挂失手续,同时还清所借书刊,不能还清的一律由读者本人按“遗失图书”管理规定负责赔偿。读者遗失借书证若不挂失,他人利用拾得的借书证盗取本馆文献,由遗失借书证的读者承担全部责任。读者若继续使用被作废的借书证,一旦发现,本馆将按章严肃处理。

(2)补办借书证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 , 附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 缴纳补证费及工本费共计10元。

(3)补证后启用新的证号,原证号同时注销而失效。如发现使用已办理挂失或注销的借书证借阅文献时,按盗窃本馆财产处理。

五、文献外借

(一)图书外借

1、借书册数和期限:

(1)借书册数:教工及学生读者每人限借图书30册。

(2)借书期限:所有图书借阅期限均为 60天。

(3)读者所借的书应如期归还。如有超过外借期限未还的书,必须还清超期图书并按“逾期”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借书;否则,暂停借书。

(4)读者所借的书到了归还期限,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还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每册书限续借一次,每次续借期限与所借书借期一样;

2、借还图书须知:

2.1借书须知:

(1)读者一律凭本人校园卡或借书证,进开架书库自行选书。入库前,读者所带的书、包、雨具及其它有碍书库管理的物品应寄放在书包柜内,不能带进监测通道,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

(2)读者选书时请珍惜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乱抽乱放。读者拿书时,要把代书板放到该书位置,阅后若准备借该书,则直接取回代书板;若不准备借,则把书放回代书板位置,然后取回代书板。

(3)读者选好书后,将借书证搁在书上一块放到出纳台的指定地点,然后通过监测仪到出纳台外等候取证、取书。凡私自将图书带出出纳台者,一律按“偷窃图书”规定处理。

(4)读者取到所借的图书,应立即对所借图书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涂画、破损、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作出记录备查;如发现书名与正文不符,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归还该书。

(5)因公临时来校人员如要借阅图书,需凭接待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件,办理一次性借书手续并交所借图书价格2到5倍的押金。离校前接待单位应督促来校人员还清所借图书;如来校人员未还清所借图书便离校而去,接待单位应负责催还或负责赔偿。

2.2还书须知:

(1)读者还书应在借期未到之前。超过借期而又没办续借手续的书本馆将按章处理。

(2)还书时,应将所还的书送到出纳台的还书口,交给工作人员办理还书手续。工作人员办理还书手续时,会对所还的书进行检查。凡发现有涂画、破损、缺页等情况而又没有记录可查的,或者没有条形码或条码损坏的一概由读者本人按规定负责赔偿;如发现书名与正文不符的将按“偷窃图书”规定处罚。

(3)校外读者还书后将退还押金。

(4)如还书日期为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一星期内归还文献,相应的节假日天数不计超期。

六、违章管理

(一)逾期滞纳金:读者所借书刊超过外借期限而未归还者即为逾期。逾期书刊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超期的天数计滞纳金,滞纳金每天 0.2 元,累计计算。

(二)遗失赔偿:读者所借书刊不慎遗失,读者应负赔偿责任。赔偿办法原则上赔偿同版原书刊,并补交文献加工费每册 10 元。如无法赔偿同版原书刊则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 1984 年以前的书按书价的 8-10 倍赔偿; 1985 年初 -1995 年底的书按书价的 5-8 倍赔偿; 1996 年初至现在的书按书价的 3-5 倍赔偿;

2、外文书刊原版书按失书的 5-10 倍赔偿,影印书刊按失书的 3-5 倍赔偿,

3、孤本书按书价 10 倍赔偿;

4、多卷书(含全集、选集、丛书)按全卷(套)定价的 2 倍外加该书书价的 5 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该书定价的 20 倍;

5、读者在赔偿后一个月内如找到了遗失的书刊,可持找回的书刊和赔偿收据到本馆有关部室还回原书刊,同时办理退款手续。

(三)损坏赔偿:

1、轻微污损、圆点批注,但不影响流通使用,按该书原价赔偿,不足 5 元的赔偿 5 元,原书归图书馆所有;

2、严重污损影响流通使用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处理;

3、凡撕页、裁割或挖心者,应由读者赔偿同版原书刊,并外加罚金 20 元。若无原版书刊赔偿,则按“遗失赔偿”有关规定翻倍计算,并通报批评;

4、污损、丢失图书条码赔款 5 元,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性防盗材料者,可按“偷窃图书”管理规定进行重罚

5、损坏和遗失的书刊同时有逾期的应缴纳超期滞纳金。

(四)偷窃处理:

1、凡偷窃本馆图书、期刊、非印刷型等各类文献,除没收所窃文献外,对当事者予以下列惩罚:责令书面深刻检查;馆内或校内通报批评;通报所在主管单位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并报请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遗失图书”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以上惩罚措施同时执行。

2、偷窃他人借书证者,将处以校内通报批评;通报所在主管单位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送交保卫部门并报请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利用该借书证所借文献按本条之1“偷窃本馆文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利用非本馆库藏文献偷换本馆库藏文献者,除没收全部文献外可按本条之1“偷窃本馆文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违章用证:

1、违章使用他人借书证,但又不属于“偷窃他人借书证”者,本馆对双方批评教育,并扣留该证一个月。

2、继续使用已办理挂失的原借书证者,除责令书面检查外,还对使用原证所借文献按“偷窃他人借书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它违章处理:

1、在库房内私拆书中磁性防盗材料、条形码或毁坏图书,按“偷窃图书”管理规定处罚;

2、污损、毁坏馆内设施按本馆有关规定赔偿;

3、读者若在本馆违反校规,另行按违反校规有关条款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处罚。对不听劝阻者本馆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七、凡检举、揭发偷窃、破坏本馆所藏图书、期刊等文献者,检举、揭发盗用他人借书证或用挂失借书证偷窃本馆图书、期刊等文献者,本馆将予以奖励;对检举揭发有突出贡献者,本馆将报请学校予以表彰。

八、本规定适合于所有来馆借书人员。

九、本规定由本馆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若有疑难问题,可到馆办咨询。